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宅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价格部门备案价格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并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
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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