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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