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的補充規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戶内入戶花園、空中花園、花台、設備平台等有永久性頂蓋的開敞、半開敞空間視同陽台,以套爲單位,對應的“套内陽台進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闆水平投影面積總和”與“套内水平投影面積”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第八條第(八)項規定計算建築面積;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實際計算的套内陽台進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闆水平投影面積總和”與“套内水平投影面積的12%”的差值,計入核定建築面積。套内水平投影面積是指套内建築面積與套内陽台所對應的底闆水平投影面積的總和。
二、建築設計含有飄窗的,須在申報圖紙中提供飄窗大樣,明确其構造形式及窗台高度。出挑平均進深(建築外牆至飄窗結構外沿的水平距離)超過0.9米的,按其底闆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核定建築面積;出挑平均進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與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計算建築面積。窗台與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視同戶内建築空間,按規定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三、低層住宅建築底層層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爲基準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築面積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二、三層層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爲基準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築面積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四、《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中部分條款内容修訂如下:
第七條第(二)項修訂爲:“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條第(二)項修訂爲:“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築面積(A’—折算的核定建築面積,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築面積);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過2.2米的,全部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第八條第(三)項修訂爲:“處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築,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邊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過2.2米的,全部計入核定建築面積),按照A’=KA計入核定建築面積與容積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計算,車庫入口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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