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文件

無錫市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定

第一條
爲進一步明确建設項目審批階段有關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的規則,根據《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有關技術标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批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算分爲核定建築面積計算及可建建築面積計算。
核定建築面積是指建設項目中,根據容積率計算出的建築面積。可建建築面積是指建設項目中,根據容積率計算出的建築面積、獎勵建築面積及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其他建築面積之和。
核定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爲:核定建築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

第四條
可建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爲:可建建築面積=核定建築面積+獎勵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其它建築面積。

第五條
容積率計算公式爲:容積率=核定建築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

第六條
實施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面積,在符合消防、抗震、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爲社會公衆提供全天候開放空間的,可獎勵建築面積,但獎勵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核定建築面積的10%;住宅建設項目的獎勵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000 平方米,公共建築建設項目的獎勵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00 平方米。
開放空間條件和計算方法及開放空間增加建築面積指标按《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

第七條
建築基地内的以下建築面積,不計入該項目的核定建築面積,但須計入可建建築面積:
(一)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築沿公共空間部分設置的騎樓或過街樓底層;
(四)設計作爲交通、綠化、居民休閑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築底層的架空部分的面積(架空層應以柱、剪力牆落地,視線通透、空間開敞)。
(五)多層及高層建築與其它空間不連通設計上無實際使用功能無通風采光窗的坡屋頂。
(六)居住區内獨立建設的地上停車庫當其提供的停車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車位)小于等于居住區應配建停車位總量的30%時,獨立停車庫的面積不計入核定建築面積。獨立建設的停車庫不得改做其它功能使用。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核定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超高層建築避難層中的非避難空間(如設備間、樓梯間、其它功能性用房)按國家有關面積計算規範計算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築面積(A’—折算的核定建築面積,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築面積);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過2.2米的,全部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三)處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築,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邊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2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過2.2米的,全部計入核定建築面積),按照A’=KA計入核定建築面積與容積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計算,車庫入口部分除外)(如圖,請點擊這裏)。

(四)設計作爲商業、娛樂等經營性功能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積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五)居住建築,設置下沉天井或以大開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環境時,當天井面積大于15平方米/戶或開挖長度累計超過8米/戶時,天井地坪或開挖後形成的地坪标高視同該建築的室外地坪标高,參照坡地建築折算地下室面積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六)居住區内獨立建設的地上停車庫當其提供的停車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車位)大于30%時,超出部分面積應按國家有關面積計算規範計算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七)非沿街建築底層的架空層中的電梯井、門廳等使用空間須計算實際面積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八)住宅建築的陽台(含入戶有頂花園、空中花園)進深小于2.5米的部分計算1/2面積;大于等于2.5米的部分,其沿外牆進深大于2.5米部分的面積應計算全面積。
(九)住宅建築當層高大于3米時,以3米爲基準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築面積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如圖);當戶型設計(如躍層式住宅)有特殊需要時,住宅中的公共部位如起居室、餐廳可适當調整層高,形成戶内挑高空間,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但該部分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型建築面積的10%。(如圖,請點擊這裏)。

(十)标準層層高大于4.6米或裙房部分層高大于6米的辦公、酒店建築,不論層内是否有隔層,均按該層面積的2倍計算建築面積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十一)一層層高大于6米,二層以上層高大于5.4米時的商業建築,均按該層面積的2倍計算建築面積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單層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倉儲式商業用房,建築層高可根據功能要求适當提高,其建築面積按國家面積計算規範計算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與容積率;沿街商業建築進深小于25米的,當層高大于4.5米時,以3.6米爲基準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築面積後,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十二)公共建築中的門廳、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核定建築面積。
(十三)建築外牆外側的保溫隔熱層,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并在報審方案中單獨注明保溫隔熱層面積。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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