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規範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2年版)》(以下簡稱《規範》)、《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4年版)》(以下簡稱《省規》)、《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無錫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規劃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日照分析是指相關專業技術部門利用計算機采用分析軟件,在特定日期進行模拟計算拟建高層建築群内部的日照情況或高層建築(群)對北側(含東北側、西北側)保留地塊或已規劃地塊建築的日照影響情況,并編制《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結果作爲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築管理(審核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依據之一。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還應符合《省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拟建高層建築或多、高層建築群及其周邊受影響建築,其中的建築是指《省規》第3.1條規定的居住建築和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等建築。多層住宅建築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築間距根據《省規》要求控制。
第四條
調整建築設計方案導緻場地标高、建築高度、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的,應随調整方案重新報送日照分析報告。
第五條
日照分析應采用建設部或江蘇省建設廳評估或鑒定通過的分析軟件。
第六條
日照分析應保證受遮擋建築主要朝向受陽面的窗戶的日照有效時間滿足《規範》,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築間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條
日照分析參數爲:
(一)地理位置:無錫市區,東經120°18′,北緯31°35′。
(二)有效日照時間帶指大寒日北京時間8時至16時,冬至日北京時間9時至15時。
(三)時間統計采用累計日照時間方法進行分析,但小于30分鍾的時間段不得累計。
(四)采樣時間間隔可爲1-5分鍾。總平面分析時,可采用5分鍾采樣時間間隔;局部放大分析時,可采用1分鍾采樣時間間隔。
(五)采樣點間距不超過1米×1米。
(六)采用“窗戶分析”或“沿線分析(沿建築物外牆輪廓線)”的方式;根據實際需要,可附加“單點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
第八條
窗戶日照的計算,以經确認的日照分析計算基準面左右兩個端點爲計算點;窗戶(或陽台)的寬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端點爲計算點;寬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計算,以窗戶(或陽台)的中點兩側各延伸1.0米爲計算範圍(見附圖一)。
計算基準面按以下規則确定(見附圖二、三):
(一)一般窗戶以外牆窗台面爲計算基準面;
(二)轉角直角窗戶、轉角弧形窗戶、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爲計算基準面;
(三)兩側均無隔闆遮擋也未封窗的凸陽台,以居室窗戶的外牆窗台面爲計算基準面,對陽台頂闆所産生的遮擋影響可忽略不計;
(四)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闆的凸陽台,凹陽台以及半凹半凸陽台,以陽台欄杆面與外牆相交的牆洞口爲計算基準面;
(五)設計封窗的陽台,以封窗的陽台欄杆面爲計算基準面。
滿窗日照的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台封窗等門窗形式)按離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計算。
第九條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指在拟建建築遮擋範圍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衛生建築、幼兒園及其活動場地。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對象的确定應符合以下規則:
(一)按拟建高層建築高度2 倍的扇形陰影範圍确定;
(二)依據上述規定計算的範圍最大不超過拟建建築北側200米半徑扇形陰影範圍(見附圖四);
(三)上述範圍内,設計方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或經批準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居住建築和文教衛生建築、幼兒園及其活動場地也應确認爲客體建築;
(四)客體建築範圍以外的建築不進行日照分析。
第十條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指對客體建築産生日照遮擋的建築。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對象的确定應符合以下規則:
(一)以已經确定的客體建築爲中心,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産生遮擋的建築。應以200米爲半徑作出扇形圖,在此範圍内進行調查(見附圖五);
(二)在上述範圍内,采用本規定第九條提出的規則,排除對客體建築不形成遮擋的建築,明确主體建築的具體對象;
(三)在上述範圍内,現有主體建築應按實測圖紙進行模拟分析;未建設或正在建設的項目,設計方案已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高層建築也必須納入主體建築範圍。該項目設計方案,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舊建築的圍牆作爲日照分析主體外,其他圍牆一般不作爲日照分析主體。
(五)主體建築參與投影的主要建、構築物均應納入分析。
第十一條
主要日照分析資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築範圍的由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數字地形圖。
(二)拟建建築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盤片(附有建築坐标和屋頂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體建築的平立面圖(視具體情況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主體建築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詳細标高)。
(五)根據本文規定,已确定納入主客體建築範圍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築的資料。
(六)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的主客體建築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區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或請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本條第(五)項規定中的主客體建築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收集。
(七)資料來源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注明。
第十二條
日照分析時,應先分析客體建築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拟建高層建築建設後的日照狀況,以便作出對比,明确遮擋影響。
日照分析時,應對拟建高層建築和拟建項目周圍原有建築(含設計方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或經批準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産生的日照遮擋影響進行疊加分析,疊加分析的先後次序以設計方案的批準日期爲準。
第十三條
日照分析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項目情況:
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範圍;
2、本基地拟建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号、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3、根據本基地主體建築的陰影覆蓋範圍确定的客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号、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位編号、窗台高度等);
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号、名稱、層數、高度、位置等);
5、以上資料的來源說明;
6、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軟件及來源證明;
7、日照分析技術參數。
(四)日照分析結論:
1、沿線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築建設前後客體建築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達到的日照時數。
2、窗戶分析:計算出客體建築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築建設前和建設後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并列出每幢客體建築的日照時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築建設前後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築的窗戶數及位置。
(五)附圖:
1、客體建築範圍圖(日照陰影覆蓋範圍圖)(1:1000~1:2000);
2、主體建築範圍圖(1:1000~1:2000);
3、日照分析計算圖(1:500~1:1000)。
第十四條
報送日照分析報告應當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報告》全文1份(含附圖);
(二)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單1份。
第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日照分析報告》的報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軟件是否符合本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隐瞞有關情況而産生後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應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質量和正确性負責;由于《日照分析報告》不真實、不正确而産生後果的,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執行。
附圖:請下載附圖
附圖:請下載附圖.doc
一、滿窗日照計算點示意圖
二、轉角窗、凸窗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
三、陽台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
四、客體建築範圍示意圖
五、主體建築範圍示意圖
評論0